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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发表于2022-07-01
标签:城市管理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七届〕第三号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经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7日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6年11月22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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