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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1-09-04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2021年全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办名义发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额度

1.城市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月66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3元。

2.农村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年505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32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6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32元。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70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692元。

5.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调增标准。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38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59元,集中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7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74元。

6.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调增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第一档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第二档由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第三档由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1元;第四档由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7.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1.5倍确定,由每人每月796元调增为每人每月1040元。

8.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1.5倍确定,由每人每年6062元调增为每人每年8298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低保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和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精简职工、低收入家庭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养育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

此次调标所需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落实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工作是2021年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之一,也是省政府考核市政府绩效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市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制定提标工作落实方案,精准核算救助对象保障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及时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机制建设,实现准确保障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低保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地区要充分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提标的各项工作准备,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新标准执行,中省直驻丹单位可参照新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6月25日、7月10日和7月25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向市民政局上报提标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省民政厅。

文件链接:《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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