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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房屋评估结果有争议怎么办?

发表于2008-06-20
   答:委托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汉口南京路66号)提出鉴定申请。
      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在收到拆迁当事人书面鉴定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的,拆迁人应在收到专家委员会意见的3日内,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评估或者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另一家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受托机构应在7日内出具重新评估报告。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的结果无争议的,重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应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发表于2008-06-20
哈哈~自己问自己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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