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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商铺产权回购问题

发表于2013-03-01

北京庄胜广场南馆商铺业主不应申请回购

 

业主与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如因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 者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2006年6月1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 权证书的, 者有权退房,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业主与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第十一条约定,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承诺自2010年6月1日起同意对商铺按原价购买或指定他人购买, 者如有意出售,应通知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买卖手续并支付价款。

 

合同签订后, 者均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向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预付了印花税款。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依《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将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 者。

 

2007年6月1日,为 者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届满,但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仍未办理。相当一部分 者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向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退房或要求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回购。

 

袁玉柱房产律师团队认为: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条之约定解除合同可以相对快捷、稳妥地收回 ,并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息(标准不尽相同,贵在坚持)。倘若按照庄胜给出的回购房案提出回购,则收回 的期限毫无保证,有部分 者提出回购申请后长达二年仍未得到任何实质性答复,且即使实现回购,业主也只能收回房款本金,而无法主张以往七年的购房款利息。

 

故,北京庄胜广场南馆商铺业主不应通过申请回购的方式收回 ,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条之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底至今,袁玉柱房产律师团队已陆续代理数十位业主通过这一诉讼方案成功收回房款并获得了数额可观的利息。

 

 

发表于2013-07-02

北京庄胜广场南馆商铺业主不应申请回购

 

业主与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如因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 者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2006年6月1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 权证书的, 者有权退房,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业主与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第十一条约定,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承诺自2010年6月1日起同意对商铺按原价购买或指定他人购买, 者如有意出售,应通知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买卖手续并支付价款。

 

合同签订后, 者均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向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预付了印花税款。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依《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将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 者。

 

2007年6月1日,为 者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届满,但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仍未办理。相当一部分 者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向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退房或要求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回购。

 

袁玉柱房产律师团队认为: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条之约定解除合同可以相对快捷、稳妥地收回 ,并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息(标准不尽相同,贵在坚持)。倘若按照庄胜给出的回购房案提出回购,则收回 的期限毫无保证,有部分 者提出回购申请后长达二年仍未得到任何实质性答复,且即使实现回购,业主也只能收回房款本金,而无法主张以往七年的购房款利息。

 

故,北京庄胜广场南馆商铺业主不应通过申请回购的方式收回 ,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条之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底至今,袁玉柱房产律师团队已陆续代理数十位业主通过这一诉讼方案成功收回房款并获得了数额可观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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