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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庄胜SOGO崇光商铺产权证未办理,开发商不能拿《房屋登记办法》说事儿!

发表于2014-02-23

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上半年期间,SOGO业主白某等与庄胜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白某购买庄胜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东侧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部分商铺,该合同第二十条第(二 )款转移登记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 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给付利息。同日,白某与庄胜房地产公司、庄胜商场签订《协议书》,约定白某将上述商铺租给庄胜商场,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时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 31日期间的租签标准为每月4588. 35元。合同签订后,SOGO业主依约支付购房款,庄胜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6月将房屋交付庄胜商场使用,庄胜商场遂按月向SOGO业主支付房屋租金。

2007年6月1日,为SOGO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届满,但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仍未办理。相当一部分sogo业主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委托袁玉柱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庄胜开发公司以SOGO业主所购商铺没有墙体、公共通道,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为由,援引《房屋登记办法》之规定,试图为自己逾期办理产权证推缷责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袁玉柱律师团队(010-84988278、lawyuan@163 .com)认为,SOGO业主与庄胜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在先,《房屋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在后,且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亦于《房屋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届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显然不能成为庄胜开发公司不予办证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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