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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院判决后一些想法

发表于2005-12-11
能将法庭上一直争论的电梯计费公式贴上来吗?
楼下底商是否缴纳物业费?

以下纯属个人看法:
1、按照有关规定“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应该向区物价局投诉物业费质价不符,收费明显高于实际等问题

2、向建委相关部门投诉物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自身义务
发表于2005-12-12
还有,
出租给别人的属于业主的信报间的费用哪里去了?
几套业主公摊的用于物业用途的房子都在做什么?
电梯间的广告费用哪里去了?
停车场的费用哪里去了??
发表于2005-12-12
不过我看希望渺茫
发表于2005-12-12
发表于2005-12-12
发表于2005-12-13
发表于2005-12-14
2005年12月5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两位业主与芳星园物业管理中心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筹备组成员认真学习了《民事判决书》,为方便全体业主了解判决书内容,简要概括如下:
一、法院认为,业主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法院调查后认为,芳星园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计费标准存在多收的情况,法院予以纠正,并重新计算了计费标准。
二、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现场勘查,认为“物业对所服务小区进行了积极管理,……但在共用部位的小修、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原告的管理亟待改善。故此,按质价相符原则,对原告诉讼请求期间的物业费用,每年减收一个月共用部位小修费、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及管理费,以此促进原告提高服务。”
三、法院认为,“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前提下,个别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公布资金收支情况,符合全体业主的权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物业管理单位六十日内公布资金收支情况。
四、法院确认物业出租小区共用部位(含信报间)的收益“归19、20号楼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对此收益应妥善保管,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不得侵占、挪用及不当使用。”
五、判决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每隔一小时巡逻一次,盘查可疑人员。
六、法院认为“物业提供服务有瑕疵,属于违约在先,故此不支持物业主张的滞纳金请求。”
发表于2005-12-14
发表于2005-12-15
发表于200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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