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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反对承认本次代表会议有效的三点理由及提议。

发表于2011-04-11
community10000291405252011-04-12 06:23:53

第一,包括物业提交的审议事项在内的三个重要会议文件,直至开会前一天才于网上发布,没有送达代表手中或通知代表上网查阅。导致绝大多数代表会前没有拿到审议事项,更不要说认真研究和征求业主意见。这距提前15天通知的法定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
第二,审议事项不完备,缺乏必要的审核要件,不具备审议条件。在维修改造议案中无预期费用,在经营活动议案中无预期收益,代表无从作出权衡。我们自家修个马桶还要问个价,社区大笔维修改造支出,决策时如何预算都没有?这应是常识了。
第三,会议没有达到2/3人数的有效性要求。马老师认为这条可以变通,我不能苟同,我认为,规则是为保证公正性而设,是公正公平的"底线"。我们已经“变通”得太多,从1500人决策“变通”为50人决策,现在又要从34人有效“变通”到20人有效,从现场表决“变通”到现场加会下表决,从举手表决“变通”到举手加书面投票,这一路变通下去,规则便成了儿戏,规则所要保证的公正性荡然无存。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我认为本次业主代表会议已不具有效性。因而,我建议业委会要求物业补充审议资料,重新开会审议。

      最好不要以没时间为由来反对这个提议,会议无效很大程度上是会前准备不足造成。我们能用远超时限的数月时间来审计,可用一年的时间才拿出一个简陋粗糙的议案而不做完备,不能轮到该业主认真考虑和把关的时候,即使这个议案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即使到会人数不足,也草草作数,这是很不严肃的、很不认真的。
另外,今后为保证业委会对各方议案不做“过滤”,除了向物业征集议案外,也应向业主征集议案。我想业主也会有想法希望讨论和实现。
       另对于善娘的作为,我认为没有超出物权法赋予业主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被选择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没有更多“做事”和“贡献”,不妨碍业主行使监督权利,更不该在行使监督权时受到指责,监督至少比不监督要对自己和社区负责。当然,我更希望善娘今后能在多参与社区事务,如竞选代表或业委会委员等。

发表于2011-04-11
1消防系统修复——损坏程度及所需费用
2车库道路及标示改造——损坏程度及所需费用
3小区道路修复——损坏程度及所需费用
4园林亭子刷漆修复——损坏程度及所需费用
5园林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及所需费用
6屋顶漏水修复——漏水情况及修复所需费用
7地下车库照明节电改造——改造方案及成本收益
8多种经营项目明细及方案
1东北门增装广告指示牌——准确位置、大小及预期收益 
2南北广场安装换画灯箱—— 准确位置、大小及预期收益
3两个地库通道安装广告牌—— 广告数量及预期收益  
4地库车位四壁安装广告牌—— 广告数量及预期收益   
5单元楼的B1电梯旁安装无声LED ——预期收益 
6单元楼一层电梯旁安装广告牌替换国防广告——预期收益  
7南北广场不定期做临时经营活动   
8增加一台售水机
9主路两旁宣传栏指引广告牌 ——广告数量、大小和预期收益    
发表于2011-04-11
发表于2011-04-11
发表于2011-04-11
发表于2011-04-11
引用:bbc.bbc 在2011-4-11 20:28:43写道:原帖
(1)消防系统修复——损坏程度及所需费用
(2)车库道路及标示改造——损坏程度及所需费用
(3)小区道路修复——损坏程度及所需费用
(4)园林亭子刷漆修复——损坏程度及所需费用
(5)园林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及所需费用
(6)屋顶漏水修复——漏水情况及修复所需费用
(7)地下车库照明节电改造——改造方案及成本收益
(8)多种经营项目明细及方案
1)东北门增装广告指示牌——准确位置、大小及预期收益 
2)南北广场安装换画灯箱—— 准确位置、大小及预期收益
3)两个地库通道安装广告牌—— 广告数量及预期收益 &nb....
 
 
发表于2011-04-11
发表于2011-04-11

 

发表于2011-04-11
引用:持续太阳风 在2011-4-11 22:19:45写道:原帖
 
 

 这事在会上已经说明,我理解是有两个方案:

一个是先自己花钱更换节能灯,然后通过更换的节能灯达到节电的效果。

二是让节能公司花钱换节能灯,通过节能下来的电费,与小区再分比例给节能公司,达到节电降耗的效果。

由于小区资金有限,大家都同意了不花钱节能的方案。具体由懂行的热心业主及物业操作。物业会核算具体的数据。

大概是这样的!不会出现假的节能灯的问题。

发表于2011-04-12
引用:sjhjsjr 在2011-4-11 21:57:38写道: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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