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2013年第一天,呵呵

发表于2013-01-04
引用:只要你过得比我好2003 在2013-01-04 14:01:55写道:原帖
物业人员要有责任心,态度是一方面,还要具备物业知识,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头脑。不能只坐在那里登记收费。收费只是其中一项。不知道物业人员上岗前是否进行了业务培训?物业有没有考核制度?有没有定期培训?有没有上岗下岗标准?不合格的是不是要淘汰?干物业可不是光收费那么简单,这其中的学问大着哪。万科应该考虑招些年龄大的人做物业,比如40岁左右,他们有实际生活经验,有处理问题的能力,比20多岁的人考虑周道,知道轻重厉害关系。

 说的在理,现在有的公司动不动就弄出个20几岁的总监/经理什么的,干事真是不靠谱.35岁左右最好,办事沉稳,懂得轻重缓急,又会安抚情绪,首先在态度上就让人舒服,这还真是毛躁的年轻小子学不来的.

发表于2013-01-05

报警,你瞧物业那点儿出息!

发表于2013-01-05

这件事摊给谁都够恶心的,给予楼主深深地同情与支持!那个灯箱若是塑料的就理想了------

发表于2013-01-05

太tm气愤了,专门注册个号,

做为一个跟物业干仗还算有点经验的人说下我的看法,

1.物业维修人员应该是24小时值班的。这点应该找万科那个什么“万科品质管理部”的人确认,然后让当天的经理过来当面道歉。

2.警察给你打电话不应该回去让他过来抓你,当然大部分人很少跟治安警察打交道,可能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你要记住报警是物业的权利,也是你的权利,踢坏灯箱跟物业服务是两个事,你可以让物业说个数,然后说不同意,这就是民事纠纷了,然后跟警察说你可以走了(我同意陪金额达不成一致警察管不了)让物业去法院起诉。然后,等警察走的差不多了,你报警(一定要是110)让警察过来调解,派出所是要管这事的,不来你就不停110,保证到。

3.员工和经理必须登门道歉。不来就不停的“万科品质管理部”.

发表于2013-01-05
引用:a啦啦呀 在2013-01-05 18:15:52写道:原帖
太tm气愤了,专门注册个号,
做为一个跟物业干仗还算有点经验的人说下我的看法,
1.物业维修人员应该是24小时值班的。这点应该找万科那个什么“万科品质管理部”的人确认,然后让当天的经理过来当面道歉。
2.警察给你打电话不应该回去让他过来抓你,当然大部分人很少跟治安警察打交道,可能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你要记住报警是物业的权利,也是你的权利,踢坏灯箱跟物业服务是两个事,你可以让物业说个数,然后说不同意,这就是民事纠纷了,然后跟警察说你可以走了(我同意陪金额达不成一致警察管不了)让物业去法院起诉。然后,等警察走的差不多了,你报警(一定要是110)让警察....

 多谢指点!!!

发表于2013-01-05

假设2:如果我是这位业主,警察打电话叫我回去,我本来一肚子火开车到城里家了,又再次开车返回到长阳半岛,心里更是窝火。经历了被警察谈话的过程。我说我赔灯。警察走了。于是我行使公民权力,打110报警。物业能报警,我也能报警。这回我当原告,他当被告。报警的理由是什么呢?物业不坚守岗位,警察可能来,可能不来。因为不坚守岗位没有造成伤亡事故。假如警察来了,物业再次提供证据,碎灯片,又回到赔灯话题。我对警察说:我赔灯,物业也得赔我的损失,精神损失和心理损失,还有往返的汽油费。警察不管这个。精神损失和心理损失是无形的,不像灯可以计算出价格。我踢了灯,东西摆在那里。我心里受伤,别人看不见。对方可以说没伤害我,没打骂我,没踢坏我的物品。赔偿问题,警察不介入,打官司上法院吧。于是,第二拨警察走了。当然第二拨警察,不会将第一拨警察说过的话否掉。一夜过去了。我的时间没有了,我的心情 不好,没有人知道。因为别人不是我。当我愤懑无泪的时候,别人都进入梦乡了。天亮了,2013年开始,我的心情就不说啦!

发表于2013-01-05

假设3:如果我是这位业主,我可能也会像他一样,在当晚被警察叫回来长阳半岛。年夜没过好。好几天心情都不好。仔细一想,或许,比上两种假设要好些。从时间上,从心理承受上,从家人担心上,从种种预想不到的负面,人的精力、人的心情、时间、等等,哪里经得起那么多的消耗磨损?

发表于2013-01-05

假设4:如果我是物业,我向法院起诉,因为业主踢灯一事。物业当原告,业主当被告。物业有证据,碎灯片,有照片,有录像,有保安和物业人员做证。业主你跑不了,必须要赔。法院首先进行调解。最好双方达和解。达不成和解,由法庭宣判。我是物业,我要告你业主,这是我的权力,谁也干涉不了。官司肯定能打羸。但是,我们以后就真的和业主成了冤家对头结了仇人。你们业主就冲东西撒火吧,照样把你们交给警察,交给法庭。这是我们的权力。我们是按法规办事。抓到证据就给你们拍下来。包括录像,录音。到时候用得上。这样的物业多么可怕!当然我说的只是假设。冤家易解不易结。何况物业这个工作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而不是将业主统统送交到什么地方去。要真都给送走了,半岛不就成了空岛了嘛。物业还找谁收费去?

发表于2013-01-05

如果我是物业管理者,我会听取业主们的批评建议,管理人员,带着物业人员,登门向那位业主道歉,承认工作中的不足,以真诚的态度取得业主的原谅。要业主赔灯,物业应该向业主赔偿什么呢?道歉不应停留口头。要有实际行动。要使广大业主信服你们。物业与业主的心思一致,小区才能安宁和谐幸福。大家都看着这件事哪~~起于哪个环节,就从哪个环节整理。

发表于2013-01-05

冤家宜解不宜结